关于转发《江苏省地税局关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工作人员科研酬金计税征收办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1-13浏览次数:437

各学院、部、处、委、办、会、馆、中心、实验室、公司及附属口腔医院:


接江苏省地税局通知,原学校科研酬金采用固定税率(5%)核定征收的办法,现按照江苏省地税局要求自2015年1月1日(所属期)起,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据实纳税,与工资性收入合并缴纳。


      财务处

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江苏省地税局所得税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鉴于部分地区对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工作人员的科研酬金采用固定税率核定征收的办法,不符合现有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自2015年1月1日(所属期)起,对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取得的科研酬金,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据实纳税。

个人所得税明细扣缴客户端中相应取消“科研酬金专项申报”(所得项目代码:010004)。由项目组于2015年2月1日(申报期)前,将客户端修改完善,并发布更新。

请各地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所得税处

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