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0-31浏览次数:2187

南京医科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差旅费适用范围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差旅费,不适用港澳台及境外旅费;工作人员出国考察学习或参加培训按照财政部、外交部联合下发的《因公临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411号)规定执行。

外请或来访人员来我校发生的旅费、餐费等参照本办法报销旅费。


二、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出差如何报销差旅费?

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出差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南京市远郊区县包括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


三、城市间交通费附加的其他费用如何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包含经批准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均以一次为限,不得重复报销。

根据《南医大发票报销有关规定》,飞机票报销时,需附发票和登机牌或电子行程单和登机牌。


四、出差乘坐飞机的,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如何报销?

乘坐飞机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属城市间交通费,凭专线客车发票据实报销,不影响市内交通补贴的计算。往返机场的出租车费和过路过桥费属市内交通费,计入包干限额核发报销。(据财政厅文件)


五、出差人员是否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六、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是否给予补助?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七、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八、正高职称以下级别人员是否要求2人住1间房?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九、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教职工出差期间,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的级别标准,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其车船费小于直线车船费时,凭票据实报销;寒暑假期间从家至出差地的,按家至出差地直线车船费,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按规定标准予以报销。其绕道和在家期间一律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十、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会议(培训)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负责开支的;或统一安排食宿且按会议规定要求交纳会务费、注册费(费用自理)的,按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以及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明确不安排食宿,或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的,凭会议通知及相关发票,按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在途及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十一、开展其他公务活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开展调研、交流活动等,凡有接待单位安排用餐及提供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交纳相关伙食、市内交通费用的;凭交纳伙食、交通的发票凭据核发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若有接待单位安排用餐及提供交通工具,且未交纳相关伙食、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再核发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用。


十二、基层挂职锻炼旅费如何报销?

本办法已取消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的条款,相关差旅费报销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挂职团干部挂职期间生活补贴等根据省教育工委、团省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江苏高校到县级团委挂职团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团苏委联〔2011〕44号)文件执行。


十三、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如何报销?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十四、探亲旅费如何报销?

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未婚教职工和夫妻分居两地的教职工每年可报销一次探亲路费。已婚教职工探视父母亲的每四年可报销一次探亲路费。按《南京医科大学财务发票报销有关规定》,探亲路费发票开票日期至办理报销当天,不得超过一年。

挂职团干部挂职期间休假和探亲根据省教育工委、团省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江苏高校到县级团委挂职团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团苏委联〔2011〕44号)文件执行,西藏地区一年一次,河南、河北一年两次,省内一年四次,在藏挂职团干部挂职期间,挂职团干部期配偶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可按规定报销一次。


十五、其他事项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差旅费且遇票据遗失,凭有效证明(经核实的情况说明或办事情况证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并可计算核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重复报销。

出差人员自行提供交通工具的(如私车公用),须提供预先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意的书面申请。凭据报销过路过桥费,按差旅费规定核发伙食补助费,不报销汽油费、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以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等发票报销,后期不得另行单独报销异地餐费、市内交通费。如有特殊情况单独报销须分管校领导加签。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