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租补贴、住房补贴调整补发的说明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2-29浏览次数:3318

根据苏事管【2015】24号文件《关于调整在宁省级机关租金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要求:老职工(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提租补贴发放比例由5%调整到10%;新职工(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比例由18%调整到20%;提租补贴和住房补贴计算基数不变。现将有关调整和补发情况说明如下:

1、3月份工资将按照调整后标准发放;
2、老职工补发2015年1月-2016年2月(共计14个月)提租

补贴比例调整差额,单独打卡;

3、新职工补缴2015年1月-2016年2月(共计14个月)住房补贴比例调整差额,由财务处统一缴至个人住房补贴账户;
    4、补发查询:登录学校数字化校园→财务服务平台→财务查询平台→财务数据发布→2015.1-2016.2房贴补发(缴)。

咨询电话: 财务处86869252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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