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调整的说明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9-03-12浏览次数:2022

尊敬的各位教职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1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与工资酬金发放相关的事项告知如下:

  1. 因新版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尚在完善阶段,为保障我校工资酬金每月的按时发放,20191月和2月工资酬金的个人所得税暂按原计税方式进行了预扣。

  2. 3月份起按照新的计税方式(按年累计预扣法)对当月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按实结算;1-2月多扣的税款,在以后工资酬金税款中进行抵减。3月份工资中新增“专项附加扣除”栏,金额为20191—3月累计扣除数,以后每月按当月累计金额扣除。

  3. 财务处将于每月1日从税务网站采集各位老师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符合抵扣条件但仍未网上申报的人员抓紧时间申报。通过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按提示操作即可,填写完毕后按提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南京医科大学”的方可由学校代扣缴;申报方式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的将在次年31日至630日由税务部门结算,两者税额一致。

    感谢您对财务工作的关心、支持!

       

南京医科大学财务处

2019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