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补助
根据人社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
依照防治工作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分为两类,共四档:一类一档、一类二档、二类一档、二类二档。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300元、200元、100元、50元(详见下表)。
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表
补助 类别 | 适用范围 | 补助标准 (元/人.天) | |
一类 | 甲类(或参照甲类管理)传染病引发的Ⅳ级(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其他传染病类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政府选派直接参与的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 | 一档: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样板采集和病原检测等;染疫和同群动物、相关动物尸体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 | 300 |
二档:其他工作 | 200 | ||
二类 | 其他传染病类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 | 一档: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样板采集和病原检测等;染疫和同群动物、相关动物尸体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 | 100 |
二档:其他工作 | 50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提出:将支援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10号)规定: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捐赠税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20年第9号)规定: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南京医科大学财务处
2020年2月26日